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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
 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134号 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国税局、财政厅、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
          体改委、国资局 1998年12月)

  目前,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较快,共有各类福利企业7532家,1997年全省福利企业生产总产值484.4亿元,创利税23.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省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现就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福利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一)招用残疾人的标准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二)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三)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五)利税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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