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
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134号 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国税局、财政厅、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
体改委、国资局 1998年12月)
目前,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较快,共有各类福利企业7532家,1997年全省福利企业生产总产值484.4亿元,创利税23.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省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现就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福利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后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一)招用残疾人的标准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二)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三)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五)利税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