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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关于
 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135号 1998年12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农经函〔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近年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省政府提出的两年内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目标,狠抓关键措施落实,绝大多数地方工作比较顺利,进展比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部门协调不够,经费落实不到位,行动较慢,影响全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对此,各级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解决好经费问题。各级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财政、清核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指导基层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填报、汇总和录入工作,准时上报清产核资结果,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关于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
        (农业部 财政部 1998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的要求,农业部和财政部决定在1998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任务。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绝大多数地方正在抓紧进行基础表格的填制工作。但仍有少数地方由于部门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有的地方甚至连经费也未落实,致使基层行动迟缓。这样,势必会影响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这项工作关系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权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当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于存在部门扯皮、力量分散、工作迟缓问题的地方,当务之急是明确一个临时性的专职工作机构,全权负责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同时,应尽快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为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切实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工作。农、财两部要求,全国统一用微机录入清产核资数据。各地要加强对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工作的指导,帮助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解决缺乏录入设备的问题。对于部分地区农业部门条件有限(特别是一些贫困县),缺乏微机设备和技术力量,影响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数据录入、汇总工作,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充分发挥设备、技术力量和业务优势,在数据录入和汇总工作中给予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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