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沪建建(99)第003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
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业务严禁转包。
7、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发包给取得ISO9000标准认证证书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住宅工程必须委托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监理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委托施工监理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施工监理必须由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
承担住宅工程施工监理的项目总监必须由上建类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