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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竞赛登记

  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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