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4日)废止上海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1999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中飞行器广告,是指利用飞艇、直升飞机、热气球等飞行器发布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空中飞行器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本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经营资格)
申请从事空中飞行器广告发布业务的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发布广告的申请与核准)
空中飞行器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发布单位)发布空中飞行器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未经核准,不得发布空中飞行器广告。
第七条 (申请条例)
申请从事空中飞行器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广告发布资质;
(二)取得空中飞行器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已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核准。
第八条 (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从事空中飞行器广告发布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件;
(三)空中飞行器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发布合同;
(五)广告样稿。
第九条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