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5日)修改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21日
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998年9月9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