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21日
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199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权属登记。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当等房屋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