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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7日)废止

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6日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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