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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1998)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8日)修正

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4日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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