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反映民意,合理调整集中与分散、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把着眼点放在是不是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是不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不是有利于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不是立一个法,多一个机构,多一遍手续,多一项收费,要避免通过立法强化部门的权力。政府立法工作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相结合,又要始终注意倾听群众意见。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审查中的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密切配合政府立法工作,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领导决定。
五、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自治县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在政府审议工作阶段征求省政府意见。
六、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法规、规章草案要备而不繁,条文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实施性立法不要贪大求全,不要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对法律、行政法规较为原则、较为宏观、自由裁量权较大的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加以细化,减少随意性。
七、要加强对政府规章的解释、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力求从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
省政府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拟由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4件)
城镇企业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 省劳动厅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省劳动厅
森林管理条例(修订) 省林业厅
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省土地局
消防条例 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