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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的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政发〔1999〕2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199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进程,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现就进一步做好1999年的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把政府立法工作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的大局。一是政府立法工作安排要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的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二是政府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要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三是要把每个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上认真研究、论证,使其实质内容体现国家的有关改革决策,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协调、配套。四是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是指导性的,在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省委、省政府新的决策及时调整。
  二、政府立法工作要从基本省情出发,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富民强省”的思想,制定有利于发展我省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省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法规、规章。
  三、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立法项目要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权划分,规定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权责一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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