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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民兵武器装备,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按照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予以保障。民兵的武器弹药和部分装备器材,由总参谋部统一配备补充;民兵应急分队的防爆、交通、通信装备由地方政府和编兵单位保障;对口组建的民兵支援保障分队、民兵高技术分队所需技术装备,由组建单位保障,民兵信息网所需装备器材根据任务需要,由同级地方政府解决。
  预备役部队训练所需轻武器和装备器材,利用现有的民兵装备,缺少的品种,由省军区从民兵装备中调整解决。
  第三十条 省、市、县和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属于国防军事设施,其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入重要安全保护目标。

第六章 战略执勤、抢险救灾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以“六个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平时与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对重点目标、重点地区和边境地区加强控制;
  (三)战时配合现役部队作战,担负战斗勤务;
  (四)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配合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制止、处置突发事件;
  (六)认真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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