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令
 (第28号)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司令员 李衡
                         1998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农垦分局,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民兵、预备役的日常工作。
  森工、铁路、石油、煤炭等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预备役师、团是预备役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部队的组织建设、政治建设、军事训练和后勤保障工作。
  预备役部队营(连)负责办理本辖区预备役部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的国防职责,应当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