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划出25%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存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
(十八)各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积极稳妥地开放已购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二级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综合税款征收率按5%交纳;交易服务手续费按0.5%交纳。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地税局、建委、土地局、财政厅、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六、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其他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具体办法,由各行署、市、县政府制定。
(二十)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二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行署、市、县政府制定。
(二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行署、市、县政府制定。
七、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四)各地市县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