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十一)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要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1999年全省公有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要在目前全省平均1.00元的基础上,上调20%,达到1.20左右。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适当提高。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达到15%。
(十二)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减免政策,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仍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三)加大力度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十四)规范出售价格。各地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30号)规定确定。工龄折扣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每人5.00元;一次付款折扣调整为15%。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及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备等调节系数,各地可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自行确定。
(十五)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权属不变、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划出25%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后,必须全额存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确定的银行开设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专户,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时要编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