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的形式,实行国家统一政策目标,各地分别实施的原则。各地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新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对新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补贴。按月补贴可以在一定年限内(20年至25年)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入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作为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进行管理。缴交年限原则上按职工工作年限(公积金缴交年限)测定,职工个人缴交率要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不能定得太高。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做好新旧住房政策过渡时期的衔接工作。对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住房,既可按《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个人出售,也可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的办法,向个人出售。在新旧住房政策过渡时期,夫妇双方不准一个按老办法购房,一个按新办法领取住房补贴。
三、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必须进一步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九)各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代表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当地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受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十)所有地市县以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职工个人可提高到6%,单位可提高到8%以上。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建立职工个人公积金对帐制度,并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个别暂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交;缴交率也可适当降低一些,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调整过来。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