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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1998〕11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市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制订方案,根据本地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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