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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印制和发放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主要用于牌、证、照的工本收费,以及能够适用于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不适用通用票据的某些特殊收费项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套印省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无省财政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为非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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