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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第八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防洪资金,按年度计征。
  年度应征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25%;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半征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50%;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征收。
  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资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
  第十条 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以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各项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最低起征点为100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第十一条 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防洪资金由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一)中直、省直企业和中直、省直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省级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征收,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二)个体工商业户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具有最终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国级国库。
  第十三条 以现金方式缴纳防洪资金的,代征部门可先将现金存入其在银行设立设立的防洪资金专户,并于每月底前按防洪资金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四条 征收防洪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防洪资金征收专用票据。防洪资金征收票据的管理,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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