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有错必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与错案确认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属于本办法追究范围: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