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在颁布后一个月内组织集中宣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以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及规章,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本机关执法工作必需的业务、技术知识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对已经立案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监测、检验等活动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