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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造林、补植补播等多种培育和经营方式,建设结构稳定、效能良好的优质林分。同时,对公益林的经营不得采取任何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经营措施,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防护功能。
  2.一般公益林:将暂不宜划入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森林,划为一般公益林。
  一般公益林的经营,应当在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前提下,继续按现行规程规定和经营办法经营。一方面,加强营林管护等经营措施,培育优质林分;另一方面,也允许按规定进行择伐和抚育伐,努力提高产出水平。
  (二)商品林。将以生产木材及其林产品为目的的森林,划为商品林,重点是定向工业原料林、珍贵大径级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
  商品林的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立足速生丰产,实行定向化、基地化和集约经营,走高投入、高产出的路子。在采伐方式上,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允许依据技术规程进行各种方式的采伐,实现林地产出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
  (一)公益林的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实行谁的工程谁负责。属于省和国家统一规划的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点工程,由省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市县按比例配套,各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属于省以下规划的中小型工程,以市、县建设为主,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零散分布的各类防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主要依靠各类社团组织、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建设。
  (二)商品林的建设,应根据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由商品林所在地政府规划、扶持、监管,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组织管理体制。要逐步将商品林纳入资产化轨道,实施林木生产商品化管理。
  四、分类经营的政策保障
  (一)落实政府责任。公益林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对公益林占绝大部分的国有林场,要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对所造成的木材减产、职工收入降低、下岗分流及转产等困难,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对集体、个体、团体划出的公益林,可以由林权所有者继续经营,也可积极创造条件由地方政府收购经营、易地交换经营或联营。由于停止采伐或减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管护费用,由市县政府通过林业基金给予补偿。商品林建设,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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