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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吉政发〔199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森林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和经济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自然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从森林分类入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界定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构造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对接的一项全局性、根本性改革措施,是实现林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和客观要求,关系到我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快生态经济林业建设步伐,现就在全省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经营的原则
  (一)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但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要将分类经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走有中国特色的林业发展建设道路。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态、社会与经济三大效益的关系,以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四)坚持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森林经营单位的关系,坚持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社会的力量参与,推动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类型划分及经营方向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商品林,并制定各自的经营措施。
  (一)公益林。包括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
  1.重点公益林:按水系、山脉走向和风沙危害程序,将主要江河源头、中上游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内以及平缓地带干支流两侧500米以内的森林,高山陡坡、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及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发挥重要防护作用的森林,“三北”(长春、四平、白城、松原)地区的天然林,具有保护物种、环境、国防和科研等作用的森林划为重点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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