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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

  学术继承人获得出师证书后,通过规定的职务评聘程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服务,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西医人员学习、应用中医,鼓励中医人员学习、应用西医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以中医药为内容的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以及中医药自学考试助学教育等活动,均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运用中医药和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防治和中药开发以及中药剂型改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我省的中药材资源,组织有关部门研制开发在国内外医药市场具有竞争能力的中药新品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中医医疗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
  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秘方、验方的合法持有者,可以依法与国内外的科研单位、企业和医疗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以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整理研究以及中医药科技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单位,要积极开展国际间中医医疗和中医药教育、科研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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