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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业经1999年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1999年2月4日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及其安置和优待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我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
  (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者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引进、安置以下列方式之一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或者技术顾问;
  (三)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四)来我省讲学或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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