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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党组,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其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的任免要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同意。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省级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市、县(市)财政预算内拨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工商事业费、退离休人员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以1997年实际拨付额为基数上划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实行统一核拨。
  六、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验收确认后,上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七、沈阳、大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其直属机构,其他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正、副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任免,须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关于管理费的上解,沈阳市继续执行财政上解体制,大连市继续执行部门上解体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在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九、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继续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垂直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商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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