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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等各类开发开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或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监查队、检查站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
  二、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自行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三、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商省人事部门同意,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凡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除按国家指令性要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承认。
  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任免。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免要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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