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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要注重实效。
  举办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九条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最低学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保证其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登记、考核和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四)每三年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享受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承担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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