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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集镇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提倡集中供水,并确保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绘标示,以及国家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在建设中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破坏矿产资源。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纸、资料等级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严格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的;
  (二)无证施工或越级施工的;
  (三)不按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不按技术规范施工或偷工减料的;
  (五)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
  (六)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粗制滥造的;
  (七)未经放线、验线开工建设的;
  (八)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承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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