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用地书面报告;
(二)用地地形图(1∶500);
(三)新建的乡(镇)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持旗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该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
村民建平房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新建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楼,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领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不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批准用地权属证件;
(二)放线、验线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批准用地的权属证件和相关的图纸说明;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设计图纸;
(三)道路、管线通过其他工程的协调证明材料;
(四)放线、验线证明材料;
(五)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发证单位自接到纸及其证明材料之日起,分别在十日之内发给《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二十日之内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庄、集镇,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建设。
临近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边缘或者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章 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6米以上,高4.5米以上或者2层以上(含2层)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适合当地的通用设计、标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