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职工若进行了身份置换,便不可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若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则不能进行身份置换。当企业一部分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另一部分职工留在企业购买国有净资产时,应首先划定身份置换资产,然后再进行资产优惠出售工作。
(七)对企业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的剥离,不纳入资产处置范围。在明确与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管理。
(八)上述原则以外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净资产处置程序
(一)区直企业要以明确产权归属、明确出资人、明确责任和奖惩为前提,制定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原则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尚未下放到盟市的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2.改制前企业资产的基本状况;
3.经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职工情况;
4.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情况及与改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5.企业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界定文件;
6.国有净资产处置方式、内容及政策依据;
7.改制后国有股持股单位;
8.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内容。
(三)区直企业资产的评估、确认及产权界定工作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它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要对评估结果的合理、准确性负责;企业(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要签署承诺函;评估中发现的经营性潜亏、挂帐损失等列入待处理财产帐目,待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冲减国家所有者权益。
(四)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一律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制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国有股权管理
(一)改制后,区直大型无主管企业的国家股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并通过授权经营或其它方式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考核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