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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区直企业
 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1999〕20号 1999年2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
            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的意见》(内党发〔1998〕2号)精神,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有利于”为准则,坚持“三改一加强”和“抓大放小”方针,尊重企业实际情况,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因企制宜,规范处置国有净资产,妥善设置国有股权,调整区直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最终实现产权明晰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二、处置国有净资产的基本原则
  (一)处置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要按照严格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程序进行。在社会公益事业和特种行业领域,处置后国有资产要在企业中保持控股地位。
  (二)可划出部分国有净资产为改制企业职工交纳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交纳标准和方式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划定国有股权以其收益作为区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来源。
  (三)可划出一部分国有净资产,帮助离开企业自谋职业人员或自愿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人员完成身份置换,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费用标准,由改制企业按照其所在地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区直企业可以优惠价格向本企业职工出售国有净资产,但每个职工购买国有净资产的总价值不能超过3万元。出售价款在3至5年内付清的,可按国有净资产售价的10%至15%予以优惠,但第一次交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交款额的30%;一次付清的,可优惠30%。
  (五)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收益,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缴,纳入国有资本投资基金专户管理。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国有净资产处置收益,应重新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股或借贷,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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