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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
 (内政发〔1999〕1号 1999年2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有效制止乱开滥垦草地林地、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现自治区农牧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如下命令:
  一、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
  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律无权批准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从现地起到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冻结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草地、林地以外的一切开垦审批事项。已批准但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不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不论是何种名义、何种方式,都必须立即停止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实施和开垦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而继续开垦天然草地、宜林地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从速清理涉及开垦、复垦的有关政策文件
  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力量,对过去出台的涉及开垦草地、林地的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垦植条款不符的地方或部门文件,必须立即修订;在未完成修订前一律停止执行。
  三、全面清查草地和宜林土地的开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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