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
(内政发〔1999〕1号 1999年2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有效制止乱开滥垦草地林地、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现自治区农牧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如下命令:
一、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
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律无权批准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从现地起到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冻结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草地、林地以外的一切开垦审批事项。已批准但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不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不论是何种名义、何种方式,都必须立即停止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实施和开垦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而继续开垦天然草地、宜林地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从速清理涉及开垦、复垦的有关政策文件
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力量,对过去出台的涉及开垦草地、林地的文件进行清理。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垦植条款不符的地方或部门文件,必须立即修订;在未完成修订前一律停止执行。
三、全面清查草地和宜林土地的开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