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告的通知
(内政发〔1999〕8号 1999年1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对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的透明度,促进我区个体经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1998〕25号)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全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现将具体事项报告如下:
一、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开业手续过程中,下列部门可收取如下费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注册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工本费3元。
3.企业注册登记费
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收取: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取1‰;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费的收费起点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二)税务部门
1.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底表,每套收取工本费50元。
2.税务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每户每证8元。
(三)卫生防疫部门
1.卫生许可证
法人企业及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每证收费60元(含副本),个体工商户每证收费35元(含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