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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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