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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五、各方支持,密切配合,大力引进、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兴办旅游
  全省旅游开发建设,要继续贯彻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和外资一起上的方针,把立足点放在大力引进、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办旅游上来。
  (一)大力引进、利用外资兴办旅游。各级政府在用好用足国家规定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积极制定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的具体优惠办法与措施。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可以享受同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同等政策。凡在重点旅游城市利用外资独立建设的旅游涉外饭店,可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规划管理费,其余收费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各地各部门要筛选一批精品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引资库,积极吸引外商对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线路项目的开发。要适时对外公布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采取合资、合作、出售、参股、转让、租赁等方式,吸引境外资金,盘活资源性资产和现有企业存量资产。
  (二)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旅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行业依法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运输、旅游接待服务与旅游娱乐设施的建设与经营;依法以各种形式、各种渠道筹集旅游开发建设资金。要加快山西旅游股份上市公司筹建步伐,打开市场融资渠道,省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可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三)加大政府对旅游业引导性投入。在我省旅游业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各级计划部门,在制订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基建技改计划时,要将旅游项目单列,专门安排一定的资金和贷款,加大投入;在综合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要对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实行倾斜性优先;省计委对关系全局的省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要列入全省的年度基建计划,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资金对旅游业逐步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旅游地市对于本地的省级以上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专项资金投入额应不少于省级投入额。省财政在今年安排的事业费基础上,今后要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旅游事业费,并根据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其数额。
  (四)实施政策倾斜,增强我省旅游产业竞争力。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旅游业应采取“欲取先予”的政策,优化竞争能力,大力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自1998年起的五年内,凡经省财政、省旅游部门核准的我省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等旅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全部返还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投入资本金,并在各级财政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和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景区的开发及其景观保护、道路建设和水、电、通讯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经省政府批准的评估效益好的省级以上旅游基建项目,对经营效益好的旅游企业的流动资金信贷,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优先。
  (五)深化旅游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旅游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山西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委托出资人和法人主体,统筹实施旅游开发建设重点项目策划、直接融资等资本金运作,以确保国家资本金的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使公司成为适应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各地各类旅游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要求,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科学管理结合起来,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使全省旅游资源和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合理流动,优先配置,全面带动旅游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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