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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

  4、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优先考虑。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盈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收购或购买的农业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7、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先征后返”办法,由地方财政在税收留成中返还给企业。
  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审批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出口配额、退税方面给予支持。
  9、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简化手续,优先审批设立企业集团。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
  10、在认定有效期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免受省内组织的质量定期监督检验。
  11、对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地价适当优惠。
  12、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用电优先审批、优先施工、优先输送,取消各种集资、超指标加价、购买用电权等收费项目。
  13、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4、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牌产品的宣传,各新闻单位和省内展销活动应在时段、版面、展位等方面予以照顾,在价格上予以优惠。
  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做好信息服务、人才支持等工作。各市、县(市)也要集中力量向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倾斜。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
  所有龙头企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合同契约、产权纽带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和逐步完善与基地或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带动农民提高收入水平。一方面要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按照贸工农一体化的要求,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以产权联结和利润返还为基本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另一方面更要以农产品顺畅销售为目标,大力发展以合同契约为主要联结方式的产销衔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农民生产的市场风险,这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机制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行业协会、社区性合作服务组织等,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结载体,并从中形成一批中介型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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