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主办单位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不认真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日常管理混乱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又不能主动发现纠正和认真查处的;
  (四)所办文化活动和文化经营门店、摊点,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以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第三章 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是指文化经营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称系统上级领导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和指导他们遵纪守法,并负责经常检查其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因指导、监督不力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二)所辖文化经营单位中非本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到5起、3起、2起的;
  (三)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为其说情的。

第四章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是指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职责的部门,包括各级宣传、政法以及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服务、检查、督促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文化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向同级党委提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的宣传工作。
  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混乱,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严厉批评,且年内又无明显改观,要追究有关党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