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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冀发〔1999〕2号 1999年1月8日)


  现将《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含电子出版物)、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出租;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出租、放映;
  (三)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艺室等),以及电影发行放映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和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等;
  (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台球、保龄球、体育舞蹈、棋牌、气功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社会效益第一;
  (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三)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四)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严格执法,奖惩严明。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加强管理,命名我省文化市场朝着活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主办单位是指承办文化经营的单位或文化经营者的直接上级单位。
  第六条 主办单位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单位文化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自觉与文化经营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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