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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3、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4、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
  (三)对村级组织侵犯民主权利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群众有意见的,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确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村红白理事会、禁赌会、道德评议会等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干部岗位培训。
  (一)以县乡党校为阵地,对村级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中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由县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其余干部可由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民主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文化科技知识等。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
  第三十七条 村民教育。
  (一)建立村民教育制度,每个村民每年参加学习、接受教育的时间不少于5天。
  (二)村民教育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科技文件教育等。
  (三)村民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由村民小组组织,也可由村民代表组织。要做到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组织三落实。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党委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各级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本条例实施工作的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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