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评议村干部一般一年一次,可在每年1月份评议上年的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
对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第四章 村级工作管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村党支部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
(二)村民代表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政村务的决策监督权;
(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民主施政守则。
(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
(二)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农村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
(四)在公务活动中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带头遵纪守法;
(六)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增强团结,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村民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政议政,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认真履行村民义务;
(三)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利益,关心、热爱集体;
(四)敢于监督,勇于同侵犯民主权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服从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
(六)讲文明、守公德,争创遵纪守法文明户,争做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行为的惩处。
(一)对侵犯党员、村民民主权利,违反民主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要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