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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四节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1、财务收支;2、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3、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所得收益的使用;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6、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承包方案;7、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方案;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及实施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11、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12、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防雨的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采取发放明白纸等辅助形式加以说明。
  (三)公开的时间:村务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坚持每季一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整理,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方可公开。每次公开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五)公开的管理。市、县两级要建立村务公开的检查制度,乡、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保证公开真实、及时,群众满意。
  第二十八条 民主议政日制度。
  (一)民主议政日以村民代表、县乡人大代表和老党员、老干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本村实际,自行安排;
  (二)民主议政日由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
  (三)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四)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
  (五)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由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采取村两委班子成员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
  (三)测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警告,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乡(镇)党委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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