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组织成员由村民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节 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民主决策的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村政发展规划;
(四)乡统筹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五)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六)村所得利益的使用;
(七)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和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建设承包方案;
(九)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
(十)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管理;
(二)社会治安;
(三)村风民俗;
(四)婚姻家庭;
(五)计划生育;
(六)粮食定购;
(七)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
(八)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九)水电费收缴;
(十)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民主管理的办法。
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民主管理的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明白,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制度
(一)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二)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三)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村内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
(四)乡农经站、县以上农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五)在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和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村有资金乡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