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群众威信。
(二)村民代表的产生:根据村人口规模,按居住范围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代表。村民代表报乡人大备案。村民代表的撤换须经选区选民同意或由村民代表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
(四)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事程序。
(一)由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议事内容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要做好文字记录;
(四)村民代表会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选举要坚持公开、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
第二十条 党支部的选举要严格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