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
(三)落实村务民主管理各项制度;
(四)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
(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二)村民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三)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召开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提议研究确定。由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
第十条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村民代表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村民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四节 村民代表会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村务决策、监督组织。村民代表会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一般5户至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党员和妇女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