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冀发〔1998〕31号 1998年12月25日)
现将《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要将此条例翻印至乡(镇)、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 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总支、党委)
第三条 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
(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