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制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的监督。
  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法制监督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定职责的履行;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法制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执法检查;
  (二)行政执法督查;
  (三)行政执法协调;
  (四)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五)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