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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住;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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