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并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前,结清拖欠的一切费用,确不能清付的,双方可签定分期清付协议。同时发给职工一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
13、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并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招用单位1200元的补贴。
14、新办用人单位当年招用下岗职工并转移劳动关系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三年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15、对当年招用下岗职工并转移劳动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本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产品确有市场,经营管理较好,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人单位,金融部门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在办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时,工商、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按照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抵押借款合同鉴证费、他项权登记费等费用,中介服务机构减半收取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劳动行政部门按每招用一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贷款贴息。
六、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造、改组,积极发展生产,实现下岗职工返岗
16、企业通过改革、改造、改组,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下岗职工返岗,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返岗一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盘活资产存量,安置下岗职工
17、企业出售时,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并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降低原评估价或市场竞价的30%;安置90%的,降低20%;安置80%的,降低10%。
18、企业利用原有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商贸经营场所的独立核算企业,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八、发展公益事业,拓展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