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到农村依法开垦荒地、撂荒地和利用滩涂、水面进行农业或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自有收入的一年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4、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给予扶持。在购置必要设备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5、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
二、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
6、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7、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所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8、新建以安置下岗职工为主的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8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下岗职工在商贸街(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一年免缴、两年减半收缴。免缴期满,由商贸街(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代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手续。
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缴各项行政性收费。
10、下岗职工从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饮食服务业,除享受“放心早点工程”的政策外,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缴各项行政性收费。
四、鼓励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
11、下岗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转移劳动关系的,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职工给予500元奖励。